实验室规章制度

十一、兼职教授制度

作者:  来源:  发布日期:2016-09-12  浏览次数:

十一、兼职教授制度

1、为了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,发展与国内外的合作研究,扩大实验室的影响,从而使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,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,本实验室特设兼职教授职位。

2、兼职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 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单位从事教学、研究,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者。

2 在国内外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,担任实验室主任者。

3 在教学、科研方面有深厚造诣,具有创新成果者。

3、申请兼职教授,需向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个人材料(个人简历、成果介绍和近期发表的论著等),由室务会讨论聘请,并颁发正式聘书。

4、兼职教授自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,期满后室务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聘。

5、兼职教授来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、讲学及合作研究等的有关费用,由邀请者和被邀请者及实验室协商解决。

6、兼职教授应积极为实验室献计献策,利用各种机会介绍和宣传本实验室的工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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