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(主席令第48号)、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》(国税发〔2006〕162号,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范围及时间
我校2016年度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,均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,自行纳税申报。申报时需填写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(附件1)一式两份,并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(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、护照等)复印件一份。
二、申报内容
个人所得包括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》所列11类项目。由计财处统一发放的工资、业绩津贴及网上申报发放的个人收入可登录“财务网上综合服务平台”查询,业绩津贴指2017年发放的2016年业绩津贴,查询方式详见附件2;其他收入由个人据实申报。
三、申报方式
个人自行申报。因特殊原因无法自行申报的,3月22日前可书面委托计财处薪金科代为申报。
四、申报地点
高铁南站自贸办地税窗口
高干渠路3号杨凌地税窗口
五、联系电话
地方税务局:殷蕊 87035679 李娜 87035351
计划财务处:吴明珍 87082564
计划财务处
2017年3月16日